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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24-07-22 03:08:17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规定是对所得税所作的规定,对增值税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历年考题中,“买一赠一”业务中的赠一均是按视同销售处理的。在实务中各地的有各地的规定,需要详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的规定就是不同的)。但是就应试而言,根据历年做题处理的经验,在增值税上“赠一”是要按视同销售来处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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