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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22 03:16:18 来源:网友投稿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是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条件。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起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应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

2、股权转让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除应遵守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4、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应该适用规定,自成立时生效。另有一点值得说明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也尚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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