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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2004修订)

发表时间:2024-07-22 04:45:2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长江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长江干流及其通江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与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江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对象:

  (一)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暨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胭脂鱼、松江鲈鱼、江豚、大鲵、细痣疣螈、川陕哲罗鲑等。

  (二)鱼类:鲥鱼、鳗鱼、鲤鱼、青鱼、草鱼、鳙鱼、鲫鱼、团头鲂、三角鲂、鳊鱼、▲(wei)鱼、鲻鱼、梭鱼、凤鲚、刀鲚、河▲(tun)、黄颡鱼、黄鳝、银鱼、铜鱼、感鱼、管鱼、宗鱼、中华倒刺巴鱼、裂腹鱼、白甲鱼、鳜鱼、岩原鲤、南方大口鲶、长薄鳅、白鱼等。

  (三)虾蟹类:中华绒螯蟹、秀丽白虾(白虾)、日本沼虾(青虾)。

  (四)、贝类:三角帆蚌、褶文冠蚌、丽蚌。

  (五)其他:乌龟、鳖第五条 第四条(一)项的长江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保护。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的保护对象的最低可捕标准由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禁止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力、鱼鹰、水獭捕鱼,禁止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沿江闸口禁止套网捕捞生产。第七条 严禁捕捞入江上溯的鲥鱼亲体和降河入海的鲥鱼幼体。

  每年五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从长江口至九江江段,禁止使用双层和三层刺网作业。

  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从赣江新干到吉安江段的鲥鱼主要产卵场实行禁捕。

  江西省鄱阳湖口幼鱼出湖入江高峰期内,实行禁捕;禁捕时间不得少于十天;具体禁捕时间由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商江西省渔政局、长江渔业资源监测站确定,由江西省渔政局实施。

  因科研需要捕捉鲥鱼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由农业部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实行限额捕捞。

  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决定。第八条 禁捕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产卵场的抱卵春蟹,限制捕捞长江干流江段的中华绒螯蟹亲蟹、幼蟹及蟹苗。因人工育苗、养殖和增殖放流等原因确需捕捞亲蟹、幼蟹、蟹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由农业部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限定捕捞网具、捕捞时间及捕捞江段。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长江幼蟹和蟹苗的收购、运输由省、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发准购证和准运证。第九条 禁止捕捞进入江、河水域的鳗苗。

  鳗苗汛期,沿江省、直辖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并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利、航政、公安、工商、外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检查,加强管理。第十条 每年家鱼苗繁殖季节,对青、草、鲢、鳙四大家鱼产卵场实行禁捕,具体禁渔期、禁渔区由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商有关省、直辖市确定,由有关省,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禁止捕捞经济鱼类天然鱼苗。

  因养殖、科研需要采捕四大家鱼和需要采捕其他经济鱼类的鱼苗培育原种进行人工繁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指定区域和时间,限额捕捞。

  所在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禁止捕捞幼鱼及苗种作为饵料。第十一条 长江渔业资源监测站负责对长江主要渔业资源及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监测工作,并定期向沿江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情况,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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