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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应该以什么形式通知债权人

发表时间:2024-07-22 05:11:38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

  (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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