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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异地高考暂行方案公布

发表时间:2024-07-24 07:29:30 来源:网友投稿

12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教育厅获悉,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暂行规定出台,2021年高考报名时开始执行。

暂行规定明确: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取得贵州省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贵州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贵州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贵州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三年),可在贵州省参加高考。

同时对调入人员、引进人才、转业(复员)军人等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条件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时,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结论须在考生就读学校、县级招生办和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10天。

我是广西户口,但从小在贵州读书,现在到了中考,到了高考必须在广西考么?如果想在贵州高考有什么办法?

一般老师会告诉你怎么做的,这是贵州异地高考政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监察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做好各职能内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应提供外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外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一)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程序调入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三)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四)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省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二年学籍。

(五)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由部队转业(复员)安置到我省,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六)考生父亲(或母亲)按程序调入我省国有企业工作,

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七)考生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八)考生本人户籍迁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时,应出具以下报考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住房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务工证明、社保证明,考生居民身份证、初中毕业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调动文件,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件及单位工资发放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州)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件及单位工资发放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部队转业(复员)证、接收单位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初中及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初中毕业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按如下办理:

(一)户籍未迁入我省的,应回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

(二)户籍已迁入我省的,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申请在我省报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

第三章 审核监督

第七条 考生的学籍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其就读学校班主任、校长签署审查意见,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考生的户籍审查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派出所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经县级公安局审核确认。

第九条 考生父亲(或母亲)务工证明由务工单位或其居住地(或暂住地)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和审核。

第十条 考生父亲(或母亲)缴纳社保的证明和社保凭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和审核。

第十一条 县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考生申报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认真做好登记、编号、汇总和造册,并将审查证明材料报送市(州)招生监察办公室,报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已审”,并经审查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州)招生监察办公室在高考报名结束后20天内,须将本辖区考生名册(含光盘)、《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十三条 省招生监察办公室对考生报考资格作出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考生就读学校所在市(州)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十四条 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实行“ 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审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应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相关审查栏目内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 公示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考生资格审查结论在考生就读学校、县级招生办和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10天。

第十六条 公示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公示期间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考生就读学校应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反映的考生,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送省招生监察办公室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社保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未报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教育系统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其他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为考生及考生父亲(或母亲)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五)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我省高考报名时开始执行,原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规定》( 黔招委〔2007〕 22号)同时废止。

外地户口在贵州高考要什么条件?

满足贵州当地政策是可以在贵州参加高考的。

一、考生本人小学一年级到高三年级在贵州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贵州就读满12年。同时在贵州学、初级中学和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其父亲(或母亲)在贵州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的职业,可以在贵州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报名时考生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小学就读学校证明(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初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贵州省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父亲(或母亲)在贵州一年以上的住房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和务工证明。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在贵州服役(含军分区、人武部、武警、消防等),考生户籍迁入贵州,在贵州高中学校就读并有贵州高中阶段学籍,可以在贵州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报名时考生需提供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人事任命文件,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贵州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

三、考生不符合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和本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报考条件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考生户籍已迁入贵州,有贵州高中阶段学籍并连续就读满2年的(从考生高中毕业时间往前推算),可以在贵州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含提前批本科院校中按第二批次分数线录取的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此条款适用于2019年、2020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二)考生户籍已迁入贵州,无贵州高中阶段学籍或高中阶段学籍不满2年的(从考生高中毕业时间往前推算),可以在贵州报考高职专科学校。此条款适用于2019年、2020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三)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贵州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贵州连续就读满3年,有贵州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贵州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贵州居住证和在贵州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可以在贵州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含提前批本科院校中按第二批次分数线录取的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此条款适用于2018年、2019年、2020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四)考生户籍未迁入贵州,但有贵州高中阶段学籍的,由各市(州)汇总上报后,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协调考生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原则上要求考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也可以在贵州申请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异地高考的社会评价

门槛设置

社保“门槛”多为3年

记者发现北京、天津公布的是“过渡方案”;而贵州、安徽均为“暂行”;辽宁、湖北、海南等则称之为“试行”方案。同时新疆的方案只针对2013年非新疆户籍往届中职毕业生,满足条件参加高职高考;内蒙古也是出台2014年前的方案。 在门槛上,安徽、福建、浙江、山东、江西五省份未对需“异地高考”的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条件。

社保方面北京、上海、广东等11省不同程度地对考生父母提出了社保要求。其中天津、上海社保年限尚未明确,其余省份社保年限多为3年。

另有8省份并未明确提出父母或监护人的工作要求,有6省份未提及父母或监护人住所要求。

而学籍“门槛”上,多是对学生提出3年学籍要求,但江西提出只要高中一年学习经历并获得学籍即可,河南只提到获得学籍,并未提及学习年限的时间限制。

【解读】

熊丙奇:“异地高考”出台过渡、暂行或试行方案,体现出各地积极探索的态度,但也说明这是当地政府正在寻找平衡点。

此时地方在推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开放导致了高考移民或本地户籍人口的不满情绪问题,也可随时对“门槛”进行调整。

即使未提出试行或暂行方案的地区,也可能会根据推行程度来调整具体的门槛。

而这些门槛设置,就包括学籍、父母身份和报考学校层次等。这背后是流动人口的多少,以及教育资源的差别和权衡高考移民的问题。

实施年限

20省2012年有条件放开

有20省份在2012年就将有条件放开“异地高考”。这些省份涉及安徽、江苏、广西、云南、重庆、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广东(高职)和新疆(往届中职生考高职)和内蒙古。其中有的省份实现了随迁子女满足条件后与当地考生同等报考录取条件,而有的省份则还只能针对高职(天津、广东和新疆),或省属高校(云南的部分非滇籍随迁子女考生),而不能填报高水平大学。

而贵州、福建、上海、四川、宁夏、陕西(高职)、山东和海南则要等到2014年有条件放开“异地高考”。

【解读】

熊丙奇:在“异地高考”的执行上,各地在公布方案后,应该给地方一个适应期限,设立实施年限,从决策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

但关键问题是,在过渡期结束后一些地方能不能拿出正式方案。

等到了各地制定的“异地高考”时间节点,就要看各地能不能真正落实各自的政策承诺。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各地应该进一步加大异地考开放的力度。除了现有的方案要执行之外,还要推行能够解决“异地高考”治本之策。

开放程度

超20省异地生无差别招录

除了上海和广东,有23个省份在制定“异地高考”政策时,将最终的目标设定在与省域内考生的考试录取问题上,无差别或无特别限制性对待。

这22个省份包括山东、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浙江、江西、湖南、湖北、贵州、安徽、福建、内蒙古、山西、陕西、江苏、广西、云南、四川、重庆、甘肃和海南。

只不过有些省份对这种无差别对待,提出了前提条件。比如海南省则需要考生有6年学籍,其父母有6年社保、6年居住。

2014年2月21日,教育部副司长杜柯伟表示,继2013年12个省市率先实施随迁子女当地高考后,2014年,北京、天津、陕西、内蒙古、上海、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8个省区市也将陆续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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