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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商经知》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疑难解答

发表时间:2024-07-24 07:54:40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提出股权回购的诉讼?

【答案】公司股东解散之诉规定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回购请求规定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问题:强制解散和清算不能同时提起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强制解散和清算不能同时提起的原因是人民法院不能对这两种诉求同时进行审理。根据《公司法》第183 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属于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也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83 条的规定在公司解散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见在法院对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公司是否解散尚无定论。此时由于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公司解散的事由亦尚未出现,故《公司法》第183 条规定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就没有适用的前提,清算事宜也就无从谈起。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尚有15 日的自行清算决定期,公司是否能够自行清算尚无定论,在此不定因素下,法院尚无法就是否受理股东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作出裁决。因为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也仅仅是使得公司出现了法定的解散事由,对于出现了法定解散事由的公司应当先由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相关人员自行进行清算,这是公司自治的一种体现。如果公司能够自行清算,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法院此时不应介人公司清算的私法领域。只有在公司不依法自行清算时,法院在债权人及股东的申请下,才可以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简言之只有在公司解散的判决生效后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才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综上公司解散诉讼与公司解散案件应当分开进行,不能合并审理。

3. 问题:解散事由包括什么?

【答案】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二、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四、公司行政强制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五、司法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4. 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答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办理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已经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起诉的,则应当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参加人。

二、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则又需要分两种情况。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组织但不组织清算的。此时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仍然存在,能够成立清算组织,那么该公司仍然可以以公司名义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2、因公司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当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5. 问题:未涉及清算组的解散情形有哪些?

【商经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试题精讲

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27.单选)

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

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考点】公司的解散制度

【难度】★★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题中虽然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但题干并未表明董事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可知不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起司法解散之诉。A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由此可知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时,不能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由此可知股东不能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二、知识点总结

股东请求解散(司法判决解散)的要点:

1.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两年不开花)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两年不结果)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吵得不可开交)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严重困难)

2.不可提起司法解散公司的理由。股东以下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1)知情权受损

(2)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3)公司亏损

(4)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5)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

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1)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被告:公司。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解散公司之诉与清算之诉不得同时主张。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4)财产、证据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调解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6)判决的效力。人民法院对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经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普通合伙企业

一、试题精讲

1.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72.多选)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度】★★

【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如未约定,四名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当然都享有对外签约权,A项正确,当选四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人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当然可以聘请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71.多选)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难度】★★

【答案】A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当刘璋不能清偿其对顾谐的债务时,顾谐既可以要求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A、B两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本题中在强制执行刘璋的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均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不当选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刘璋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合伙企业才有权依法为刘璋办理退伙结算,顾谐不可以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清算,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3.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三/30.单选)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自愿退伙

【难度】★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贾某有权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进行清算,合伙人退伙不需要清算。本题中贾某和几个朋友一起设立合伙企业,意味着合伙人超过2人,贾某退伙,合伙人还是2人以上,不会导致合伙解散,不需要清算。B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贾某以房屋作为出资,房屋即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房屋不再是贾某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题中,贾某退伙,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贾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贾某无权要求退还房屋。C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退伙,也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三/71.多选)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考点】除名退伙当然退伙

【难度】★★

【答案】ABD。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该民事行为均自始当然无效。本题中丁虽然不知情,但是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合伙协议没有约束力。A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由此可知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B项错误,当选。C项正确,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本题中如果甲因丧失行为能力退伙,其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不是法院判决生效之日。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点,公司股东清算义务?

公司因故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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