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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知识点: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发表时间:2024-07-24 07:54:46 来源:网友投稿

1、全面审查原则

二审法院应当就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2、上诉不加刑原则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没有例外

有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有三:

(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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