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秒知问答 > 2021法考《商经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疑难解答

发表时间:2024-07-24 07:54:49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哪些情况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注意本条是限于普通合伙人的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不存在优先购买的情形。

2. 问题: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案】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主要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主要义务: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非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向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 问题: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被强制执行,其他普通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答案】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伙企业法》第42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这里并没有区分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所以有限合伙人的也包括在内。】

4. 问题: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股权抵押是否也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具体程序如何?

【答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据此分为对外转让与对内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的,需要经过半数以上同意。

(2)对内出质的,适用股份对内转让,即无须经过股东同意,自由出质。

5. 问题: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商经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普通合伙企业

一、试题精讲

1.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72.多选)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度】★★

【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如未约定,四名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当然都享有对外签约权,A项正确,当选四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人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当然可以聘请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71.多选)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难度】★★

【答案】A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当刘璋不能清偿其对顾谐的债务时,顾谐既可以要求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A、B两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本题中在强制执行刘璋的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均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不当选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刘璋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合伙企业才有权依法为刘璋办理退伙结算,顾谐不可以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清算,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3.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三/30.单选)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自愿退伙

【难度】★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贾某有权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进行清算,合伙人退伙不需要清算。本题中贾某和几个朋友一起设立合伙企业,意味着合伙人超过2人,贾某退伙,合伙人还是2人以上,不会导致合伙解散,不需要清算。B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贾某以房屋作为出资,房屋即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房屋不再是贾某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题中,贾某退伙,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贾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贾某无权要求退还房屋。C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退伙,也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三/71.多选)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考点】除名退伙当然退伙

【难度】★★

【答案】ABD。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该民事行为均自始当然无效。本题中丁虽然不知情,但是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合伙协议没有约束力。A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由此可知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B项错误,当选。C项正确,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本题中如果甲因丧失行为能力退伙,其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不是法院判决生效之日。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均由合伙协议约定,这份协议写明了合伙企业的从生到死,也详细讨论了各合伙人的内部关系,因此若合伙人内部产生了纠纷,第一时间就要看合伙协议中如何约定。

【关联法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2.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1)共同出资

合伙的出资方式很灵活,合伙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等。

(2)共同经营

普通合伙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但若合伙协议约定只让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则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这并不是对共同经营权的否定,而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合理分工。

(3)共担风险

合伙与公司的根本区别就是投资人的风险不同,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共享收益

由于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担风险、共同经营的模式,因此合伙企业的收益也应由合伙人共享,故合伙协议中若约定合伙企业收益归部分合伙人所有,该约定是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同样也不可约定仅由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风险。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