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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专升本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发表时间:2024-07-24 08:12:03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监考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的;

(二)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到考场指定地点的;

(三)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的;

(四)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未遵守监考人员指令,提前开始答题或不按时结束答题的;

(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做手势的;

(二)其他学生索要或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三)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未携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 不配合监考人员查问的;

(七)其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离开考场未交卷的;

(二)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的;

(三)其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考试期间故意撕毁本人试卷的(或答题卡、答题纸等);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三)故意扰乱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或与监考、巡考工作人员高声争执,不听劝阻的;

(四)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五)无理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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