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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证明怎么开

发表时间:2024-07-25 10:56:30 来源:网友投稿

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办理《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证件:

1、 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 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我国法律对于领养孤儿没有费用的要求,因此领养孤儿只要符合了法定条件就可以了,不需要额外缴费。领养条件: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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