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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王石清华园小区拖欠农民工工资

发表时间:2024-07-25 10:59:00 来源:网友投稿

一、拖欠工资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至于对拖欠工资如何处罚,《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二、恶意拖欠工资可入罪,责任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可将恶意拖欠工资的责任人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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