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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最新发布日期

发表时间:2024-07-25 11:20:44 来源:网友投稿

1,1987年3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2,2001年4月2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3,现行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08-03-22

颁布的。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院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学员实施奖励。对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突出的学员,还应当实施优等生、优秀学员、奖学金等学籍奖励。

第四十八条优等生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奖励,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优秀学员和奖学金的奖励办法由各院校确定。

第四十九条院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实施处罚。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还应当实施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者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者“旷考”两次以上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考核作弊、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核信息、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答题内容、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等其他考核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六)学员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的;

(七)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的;

(八)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第五十一条给予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注销其学籍,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给予士官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军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对开除学籍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其中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的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员,应当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

第五十三条对学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度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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