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1、 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 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 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需注意以下几项:
1、 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个人委托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 在鉴定机构需要时,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 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如无法证明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 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 接受伤残鉴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 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 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 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 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 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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