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征收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二、征收对象: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
2、逾期不补办再生育的夫妻。
三、征收标准:
1、违规生育第一个子女:
a、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b、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2、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
a、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b、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3、违规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
a、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b、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4、逾期不补办再生育手续:
a、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b、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四、征收流程:
1、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备注】: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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