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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出多长时间可以作废

发表时间:2024-07-25 17:13:48 来源:网友投稿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80天内购货方未进行认证的则被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

1、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

2、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

4、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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