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后,服刑人员的信用卡怎么办帐单该怎么处理
被判刑后服刑人员的信用卡暂时不能正常使用,应当办理销户手续。因服刑人员不方便办理销户手续,应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持委托人(本人)书写的委托书,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销户业务。注销账户前应将账单还清。
服刑人员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从主观上进行分析,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服刑人员不具有上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应该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信用卡
最高检官网-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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