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配置和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申请承办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并按规定核定和支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直辖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考核认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认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求,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并及时进行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工伤保险省级辅助器具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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