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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发表时间:2024-07-26 03:37:55 来源:网友投稿

审计的内容主要可分为以财务活动为对象的内部财务审计和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对象的经济效益审计两大类。主要是审计财务状况。包含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和损耗情况。跟企业的财务室等同,但不具备日常支出执行的能力,仅仅是监控。避免出现过多浪费、账目不实等情况。一、财政审计的范围

1、 主要是审计财务状况。包含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和损耗情况。

2、 跟企业的财务室等同,但不具备日常支出执行的能力,仅仅是监控。

3、 避免出现过多浪费、账目不实等情况。二、财政资金审计的规定

1、 指对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活动及其效果的审计。

2、 主要是审查监督财政机关、财政收入监缴机关、财政支出监督执行机关,是否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节约有效使用,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法规、制度,是否贯彻了国家的财政收支政策。

3、 财政资金收纳、划解、拨付、调度、使用及其效果是否合法与合规。三、财政审计发展阶段

1、 第一阶段是边组建、边工作和抓重点、打基础阶段。1983至1986年,各级审计机关主要通过采取对部分地区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形式,开展财政审计工作,审计覆盖面在10%左右,以此积累经验,摸索财政审计工作的路子。

2、 第二阶段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阶段。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财政审计监督权,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3、 第三阶段是从1995年相关法律的实施,财政收支审计开始实行“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上审下”制度,扩大了财政收支审计领域,增强了财政收支审计力度,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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