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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合同需满足哪些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26 04:10:24 来源:网友投稿

出租人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的;

2、擅自转让、借用他人或者转让租赁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非法租赁房屋;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

一、租客拖欠租金怎么办?

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是恶意欠租,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亦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追讨租金。

二、承租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期交纳房租,如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妥善保护租赁房屋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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