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92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1092条是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法律分析】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发现对方转移、损毁共同财产,给自己带来损失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追究对方的责任。这告诉人们分割共同财产要做到公正、公平,隐瞒收入不报最终被发现后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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