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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函”与发文字号“函”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26 05:58:26 来源:网友投稿

您没有弄清“不相隶属”的真正意思。

比如国务院和各省市人民政府之间构成隶属关系,但国务院所属部门与各省市政府之间无隶属关系。比如此文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其并非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上级单位,甚至连平级单位都算不上,所以只能用函的形式发文。

综上所述您所提的公文格式函和发文字号函其实是一种东西。就是函。这里指的都是公函。另有一种便函形式,就不属于正式文种了,这里不讨论。

简介: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

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另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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