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意伤害
鄙人不同意楼上的看法,我认为你朋友是属于防卫过当,不属于故意伤害罪,因为你朋友是在处于自卫的前提下才与对方厮打,最后造成对方死亡。理由如下:
1对方多次对你朋友店铺进行骚扰,最后次并持刀对你朋友行凶,在这种情况下你朋友如果不反抗后果可想而知,难道只允许人家持刀杀人不允许我们自卫嘛,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是第一。
2你朋友在中间打过110,而110对这件事不管,只是简单的过问一下,这是公安的责任,既然公安都不管这件事,我们还能怎么样,只有寻求自我救助。
3只所以说是防卫过当是因为你朋友在马路上厮打的过程中完全可以不杀害对方,只需要将对方打晕即可,这是防卫过当的主要原因,除非对方拿起到直接刺向你朋友心脏等重要部位,那么在这样情况下你朋友将对方打死,才可以认为正当防卫。
4另外我不认为是故意伤人的原因就在于,整件事不是你朋友引起的,而且你朋友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出手的,所以我不认为是故意伤害罪。
下面附上防卫过当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在立法上对防卫过当行为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1)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虽然防卫过当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2)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对行为人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我刑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一般要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防卫的起因。尽管防卫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意义却不是完全等同的。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见义勇为而过当,与因一琐事争吵一方导致另一方防卫过当的,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即对前者处罚应更轻。
第二,权益性质。即凡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权利等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的,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对于保护轻微的权益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第三,过当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影响量刑的决定因素。即过当程度很大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过当程度大的一般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罪过形式。不同的罪过形式,体现了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同心理状态。所以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同,其处罚亦应有所区别。即过失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间接故意心里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第五,社会舆论。防卫过当容易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和谅解。
最后就是是否是故意伤害罪不是公安认定的要等法院判决后才知道,公安只是初步认定,在法院开庭前你最好是让律师跟你朋友接触下,了解整件事的详细经过,然后收据这方面的证据。
那2个未满18岁的,只要是14到16,若最后法院认定是故意伤害罪的话,那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法院不认为是故意伤害罪的话,如在16岁一下则不需要承当责任,若满了16岁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名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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