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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受乡镇政府管理吗

发表时间:2024-07-26 06:50:2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目前基层司法所有两种性质: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此类各地名称不一,有所谓直派司法所、直属司法所、司法行政派出所等;二是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经常以挂靠乡镇街道综治办形式存在(此类人、事、经费都是归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由乡镇街道中的有关人员兼任)。

作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的司法所,实行由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是:

(1)司法所人员编制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

(2)司法所人员工作在乡镇(街道),党团关系由乡镇(街道)管理。

(3)司法所人员任免调动,县市区司法局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4)财务管理,实行单列。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司法所正常公用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司法所人员的工资关系随编制列入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

另外实际工作中,基层司法所在接受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的同时应主动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为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本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司法所条例》

第四条县(市、区、旗)司法局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及工作需要设置司法所。

第五条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市、区、旗)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并报市(地、州、盟)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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