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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26 06:55:21 来源:网友投稿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是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违背相关法律的做法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做法,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当案件在调查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终止调查。出现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情形,符合终止调查的条件。在调查取证阶段,发现存在特殊事由,不属于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负责,应立即停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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