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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

发表时间:2024-07-26 08:55:47 来源:网友投稿

仓储合同保管人应当承担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保管人不存在过错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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