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务人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哪些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的权利有:
1、实际权利,包括物权、物权、形成权、撤销诉讼和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3、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生效后不得转让或倒卖给第三方是怎样的
合同生效后下列情况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倒卖给第三方: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3、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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