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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是怎样的

发表时间:2024-07-26 11:31:38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三、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五、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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