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是哪些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如下: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相关规定的事项。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公司破产后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公司破产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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