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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2024-07-27 16:10:17 来源:网友投稿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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