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收养条件
社会福利院收养被收养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子女是结婚多年未生育或其他原因无子女的夫妻,通过县以上公证处公证,依法收养子女的一种民事行为。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被收养人应当是下列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不满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人的具体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情况: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在具务一般情况的条件下,还应该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二、特殊情况:(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三)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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