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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交付完成的判断

发表时间:2024-07-27 16:56:14 来源:网友投稿

好,这个需要区别情况对待:

一、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方不负担;如果出卖人不知道,买卖合同成立后,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送货上门的,自送到交货地点时视为交付并转移风险;代办货运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并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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