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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

发表时间:2024-07-27 16:59:01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

技术侦查与其他侦察手段不同,在侦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和侵犯被侦查人的隐私,所以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情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刑诉法规定公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最后对于追逃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五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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