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危险发生。
(二)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三)是避险行为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
(四)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个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一、紧急避险的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紧急救助他人,使他人的财产或健康免于受到威胁,由此产生的损害紧急救助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构成紧急避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四)避险的对象为无辜的第三者,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其他法益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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