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主要情形是:
1、在代表企业的场合签字或者企业对外合作的文件上签字的;
2、企业破产并附有个人责任的;
3、在法人代表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所负的债务和享有的债权;
4、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个人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的;
5、因经营过错导致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①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④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⑤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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