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规定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规定是需要本着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原则来进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做出具体规定。
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未办理续期手续,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交还土地使用证。另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二、抚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坚持土地的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范围。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入股,必须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土地出让合同竣工延期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要求的期限开发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罚款,但不会要求对方交纳违约金的,如果不整改的,可能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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