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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发表时间:2024-07-27 21:33:34 来源:网友投稿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解析】

此为级别管辖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两个关键词“重大”、“涉外”。

(1)关于“重大”

《民诉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具体而言:

争议标的额大:标准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案情复杂:法律关系复杂、事实复杂、法律适用复杂等情况。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1、0人以上。包括国内一方或者是国外一方。

(2)关于“涉外”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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