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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刑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27 21:52:29 来源:网友投稿

隋朝时五种刑法分别:隋唐时期,对刑罚制度进行改革。隋文帝废除了鞭刑、宫刑、辕刑、枭首、孥戮、连坐等酷刑,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这是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对刑罚制度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唐代的刑罚进一步定型化,详列了五刑的等级。隋唐的刑制改革,反映中国封建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提高。 笞刑,是用竹板或荆条击打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一种刑罚,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隋唐的笞刑分五等,从10至50,每等加10。 杖刑,是用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杖或荆条捶击罪犯的背、臀、腿部的刑罚,比笞刑稍重。杖刑常使受刑人致死,唐初对杖刑的部位加以限制,规定所用刑具“常行杖”,长三尺五寸,皆削去其节,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隋唐律规定杖刑分五等,从60至100,每等加10。 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迫其劳役的一种刑罚。隋唐律中的徒刑分五等,从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这是自由刑与劳役刑的结合。犯人带钳或枷劳动。 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去服劳役,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隋朝的流刑分三等,即流1000里、1500里、3000里,称为“三流”。唐朝的流刑也分三等,由2000里至3000里,每等加500里。被判处流刑的罪犯,还要附加“居作”,即在配所内服劳役。流刑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 死刑,是剥夺罪犯的生命,古时称为大辟,是最重的刑罚。隋、唐律中只规定绞、斩两种处刑方法,比以前各朝简明。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凌迟)、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炮格(也作炮烙)、刵(割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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