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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集合论的正则公理

发表时间:2024-07-27 23:33:07 来源:网友投稿

正则公理与其他公理不同,它不是断言某些集合的存在,而是限制一些集合的存在。提出它是为了研究ZF的模型。在ZF中可定义的数学对象都不以自身为元素;也未发现有集合x,y,具有x∈y并且y∈x的性质或者集合序列x1,x2,…,满足:。1917年 D.米里马诺夫首先提出良基集的概念。1922年弗伦克尔在策梅洛原来的公理系统补充了一条公理名曰限制公理,顾名思义,它是给出某种限制,以排除那些非良基集。1925年J.冯·诺伊曼,称它为正则公理。1930年策梅洛也独立地引入了这条公理,并称它为基础公理。从而完成了ZF。

冯·诺伊曼给出了一个分层其中V0=═(α为任一序数,F(Vα)表Vα的幂集。这样正则公理肯定了每一集合必在某一Vα中。若再引进γ,称为x的秩。从而即可依秩来作超限归纳。

在AC成立的条件下,每一群都同构于一个在π中的群:每一拓扑空间都同构于一个在Π中的拓扑空间,等等。而在数学讨论中常常是把同构的对象视作同一的;故正则公理并不给讨论带来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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