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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正式也被称为形式渊源包括

发表时间:2024-07-27 23:46:57 来源:网友投稿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

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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