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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对井下电氧焊有何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28 00:22:50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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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

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只有在

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

在工作地点检查 1 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

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

喷灯焊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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