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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28 00:41:11 来源:网友投稿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从群众举报到部门移送,再由执法检查到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在法院工作过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更加简便,范围也要窄一些。因为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如果认为后果性质严重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对于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

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王海英律师表示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对于处罚的力度,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的罚款决定更加高昂。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王海英律师在这里特别表示如果是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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