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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征

发表时间:2024-07-28 01:07:35 来源:网友投稿

所谓混合民事诉讼模式是结合了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之后而形成的民事诉讼模式,也叫结合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

1、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唯有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作出有关判决、提出有关主张或撤销诉讼请求,而法官的裁判内容不得任意超出当事人提出请求的范围。

2、诉讼过程主要由法院操纵。表现在当事人必须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请求和主张;庭审活动的准备由法院进行;法院有诉讼指挥权,有权延长或缩短诉讼期间,有权中止、中断诉讼,有权限制、分开、合并辩论,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有权试行和解等。

3、在调查证据方面同时发挥法院和当事人的作用。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由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和请求证据调查,试行交叉询问;另一方面,又不放弃法官在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上的职权作用。对于"职权调查事项"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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