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归定理的证明
递归定理的原始形式(特称为第二递归定理)为:若为部分递归函数,则存在e,使得与第二递归定理等价的是下列不动点定理:对任何递归函数f,存在自然数n(称为f的不动点),使φn=φf(n)。不动点定理有一些推广的形式:带参数的递归定理。若f为n+1元递归函数,则存在一一的n元递归函数h,使2.二重递归定理.对递归函数f,g,存在自然数a,b,使得:φa=φf(a,b) φb=φg(a,b).
对一个递归函数f,其不动点不仅存在,而且一定有无穷多个,它们所组成的集合可能是递归集,也可能是非递归的.值得指出的是,对部分递归函数,其不动点定理与第二递归定理是等价的,但两者的证明所需要的基础并不一样.前者依赖于Sm定理和枚举定理,而后者则仅依赖于Sm定理.所以若一个函数类具有Sm性质但不具有枚举性(如原始递归函数类),则第二递归定理对它也成立,而不动点定理则不然.与第二递归定理相对应的是关于部分递归泛函的第一不动点定理(美国逻辑学家、数学家克林(Kleene,S.C.),于1952年证明的):设F(α,x)为部分递归泛函,则存在一个部分递归函数α,使得:
1.ᗄx(α(x)=F(α,x));
2.ᗄx(β(x)=F(β,x))→α⊆β;
此时α称为F的最小不动点。第一和第二不动点定理之名称纯粹是由克林的经典著作《元数学导论》中表述的先后次序而定的,别无他意。
另外在许多文献中,上述的(第二)不动点定理也称为递归定理而不加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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