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的含义和法律的类型
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类型: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1)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所以又称制定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1)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1)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也较根本法简单。
4.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1)一般法:针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1)国内法: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2)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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