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逊定理证明
威尔逊定理:当且仅当n为质数时,n能整除(n-1)!+1。 证明:
⭐️必要性:若n能整除(n-1)!+1,但n不是质数。则n一定可以分解为2个以上质因数乘积。假设a是其中一个质因数则a能整除(n-1)!+1;但是a能整除(n-1)!,且a不能整除1,所以a不能整除(n-1)!+1。与前述矛盾所以n一定是质数。
⭐️充分性:若n为质数p,则任意整数除以p的余数都在集合{1,2,3,...,p-1}中。首先任意两个数的乘积除以p的余数等于分别除以p的余数之积。我们只要证明(p-1)!=-1(mod p)。以7为例,若p=7则在1,2,3,4,5,6中2*4=8,3*5=15二者除以7都余1,剩下1*6=6除以7余-1.所以6!=-1(mod 7).那么如果对于任何素数p,在{2,3,4,...,p-2}中都能两两配对,使得乘积除以7余1,那么问题就解决了。
设A={2,3,4,...,p-2},从中任取一个元素a,要证明A中还存在元素b使得ab=1(mod p)。这个b必须不等于1或者p-1或者a本身,而且对于不同的a这个b也要不一样,我们先证明这样的b是存在的。不如让a去乘以所有 A的元素(加上另外两个也就是1和p-1)形成一个新的集合B={a,2a,3a,...,(p-1)a}这个集合内的数除以p的余数都是不相同的,因为p是质数且a
假如b=1那么ab=a除以p后余a而a是A 中的元素即a不等于1,故b不等于1;假如b=p-1,则ab=(p-1)a=pa-a,除以p后余a,同样由于a不等于1,所以b不能等于p-1;假如b=a,则ab=a^2,若a^2除以p余1的话那么a^2-1能被p整除,a^2-1=(a+1)(a-1)由于a是A中的元素,所以a-1也是a中的元素(a不等于1)所以a-1和p互质最小公倍数为(a-1)p,而1<(a-1)p所以不能被p整除,与前述矛盾,所以b不等于a。综上b是A中不同于a的元素
假如有两个A中的元素a1,a2不相同,却有相同的b使得ba1和ba2除以p后余数都为1,那么|a1-a2|b能被 p整除,但是与上面同理|a1-a2|b
综上所述对于任意质数p,{2,3,4,...,p-2}中的数都可以两两配对乘积使得除以p后的余数等于1,所以2*3*4*...*(p-2)的除以p的余数为1,而1*(p-1)除以p的余数为-1,所以(p-1)!除以p的余数为-1。所以(p-1)!+1能被p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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