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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等级之分

发表时间:2024-07-28 05:24:54 来源:网友投稿

在中国古代正式的刑罚分为五等,依次递增为“笞、杖、徒、流、死”,仅次于死刑的就是流放,如果按照常理来说流放与死刑相比简直是天大的恩典,但是流放和它的辅助刑罚充军在古人的眼中比杀头还要恐怖。

流放就是将犯罪之人从故土放逐到偏远荒蛮之地,在医疗条件与交通条件并不发达的古代,前往烟瘴疠气之地无异于死路一条。况且在安土重迁的中国古代,能够死后埋在乡土是所有人的夙愿,但流放之后毫无疑问就将这条维系着宗族、姓氏、血脉的道路断绝了。从韩愈《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中“好收吾骨瘴江边”的诗句就可以看出韩愈深深地绝望,但别忘了韩愈是以官身贬谪到潮州的,情况与平民相比已经是大为改观了。

在清代以前历代流放犯人的所在多在西南部,如李白《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中的“夜郎西”,还有苏轼“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的所在儋州(今海南)都是有名的流放之地。但到了明朝之后,流放的地位逐渐被不在五刑之列的充军所渐渐代替,原因就是明代初立之时边疆不稳,内部州县又因为战争导致行政区域不断改划,而这样混乱的管理也使得作奸犯科之事不断滋生,所以朱元璋决定在明朝实行严厉的充军制度。

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类似现在的劳改,作为死刑代用刑“刑莫惨于此”。充军顾名思义就是充作军前效力,由明代于需要防御北元以及其他游牧民族南下,明朝在北方设立了大量的卫所等军事堡垒,所以此时充军的重点多为宣大、辽东一线。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是被判充军的犯人,在大理寺审查完毕,将卷宗交付给刑部十三个清吏司中的陕西司登记造册,重新编排后,发给管理该犯人的百户领去充军。在当时北方的犯人多充军于云南、四川等地,而南方的则交付于当时的北平、大宁、辽东各个卫所,随后又增设了发往极边沿海、瘴疠等地充军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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