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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

发表时间:2024-07-28 12:15:40 来源:网友投稿

一、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义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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