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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主体的判断标准及其特征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28 12:56:36 来源:网友投稿

资金运用进行了和经营目的进行了明确。

其中对经营目的的要求比较严格,这一限定条件将许多投资机构排除在准则规定的范围。例如某个企业集团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发起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同时该企业集团还以这种方式进行高科技研发的筛选,即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如果其中某项高科技产品研发成功,该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该基金的经营目的还包含了为投资方所在的企业集团获取新产品开发的渠道,为投资方获取资本增值或投资收益并不是该基金的唯一经营目的,所以该基金不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在个别情况下,即使主体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也仍可以被指定为投资性主体,《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此进行了说明。该准则的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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