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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投入运行的必备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28 13:22:59 来源:网友投稿

炉投入运行后能保证安全可靠的必要条件① 锅炉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许可证;

② 锅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已经特种设备检验监测机构审查批准;

③ 锅炉产品出厂要经制造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监测机构监检,并出具监检报告,锅炉铭牌上要有监检钢印标记;

④ 锅炉产品出厂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a) 锅炉图样,包括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

b)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d)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e)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燃烧设备部分;

f)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除了上述资料外,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d) 热膨胀系统图。

⑤ 锅炉本体上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防爆门等。蒸汽锅炉必须符合《蒸规》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中(一)安全阀、(二)压力表、(三)水位表的有关规定;

⑥ 锅炉整机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要齐全,包括故障报警、熄火保护、安全保护、电气联锁等。对于蒸汽锅炉,《蒸规》第165条、第166条、第167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⑦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其燃料贮供系统也要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如煤粉仓上要有防爆门、防堵塞设施及惰性气体防火保护装置;炉前油罐(箱)要有防火设施;燃气系统要有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设施等。

《锅规》第165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上述联锁保护即发生故障时应自动快速切断燃料供应。

《锅规》第166条“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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