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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展会目录

发表时间:2024-07-28 15:5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为提高市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实行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以下简称展会目录)管理制度,即企业申请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展会须在公布的展会目录内。

展会目录采取自主申报与审核评分结合的方式制定。现就2021年度展会目录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科技经贸类展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须为与会展机构签订实质性展位租赁合同单位)。

二、展会要求

(1)展会举办地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展会举办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起止时间为展会开幕时间);

(3)展会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

(4)我市参展企业不少于40家或我市参展企业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不包括免费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取展位的企业),且我市参展企业展位面积合计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清单

(1)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申请表(见附件1);

(2)展会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3)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与会展机构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我市参展企业一览表(见附件2);

(5)展会获得UFI或BPA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无可不用提供,验原件);

(6)承诺书(见附件3);

(7)展会会刊及展位图原件。

注:每个展会的申请材料请按(一)至(六)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页申请材料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时间

即日起至4月3日止。

五、有关要求

(1)在我市举办的展会,申请纸质材料须直接递交到我局;在市外举办的展会,申请纸质材料可邮寄提交,并请申请单位确认到达情况(须保证申请截止时间送达,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2)请一并提交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市外展会的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3)申请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

5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所承办的展会申请;

(4)如发现申请单位串通参展企业骗取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的,一经查实,将终身不再受理该单位所承办的展会申请。

六、有关工作安排

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请将依据《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审核规则》办法,拟定本申报年度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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